1.施工船舶應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。
2.施工能舶的適航區域要符合航區要求。所有的施工船舶,包括打柱,起重船,駁船、交通船運輸船等,都應持有船檢部門簽發的有效適航證書。
3.施工船舶應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配員規則》 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。船長、輪機長、駕駛員、輪機員、話務員必須特有合格的適任證書。
4.施工船舶在航行、錨泊或作業時,除應按規定的信號外,根據不同的施工狀況,顯示不同的信號。
5.在各施工作業點,夜間應按規定區示警戒燈標或采用燈光照明,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樁墩。在品示燈光照明時應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,影響船舶人員的瞭望。
6.船舶應加強值班制度,船上應有夜問照明設備,設有發電設各的船只,應備有防風燈和電池燈具